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归案审理或由其他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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