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同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刑事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时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涉案事实发生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或者涉案人员的住所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时,被告可以提出刑事管辖权异议。这种异议需要在合适的时间提出,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常情况下,刑事管辖权异议应在被告首次出庭时或者在被告知道法院管辖地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提出。在适用时机上,被告需要谨慎选择合适的时间点,以确保异议能够被法院及时审理并作出合理的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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