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决定,但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也可审判。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下级法院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专门法院案件有另行规定。具体刑事案件的管辖需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管辖权主要由人民法院行使,包括地域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等。地域管辖权指的是根据案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来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审理;特别管辖权是指根据特定情况或法律规定,某些法院可以超越地域限制行使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各个层级的法院,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司法权威的有效行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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