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文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探讨。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规定当事人申请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按照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其实,方便当事人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这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也是本法立法应遵循的标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应本着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便利,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的原则。一方面,根据当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这就要求司法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平行使。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过程中,虽然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保证仲裁权的公平有效运行。根据本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知识总结: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与各级行政区划并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同时管辖几个市辖区。有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管辖一个县市区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要求省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划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选择劳动仲裁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处理相应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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