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协议需要办理。可以对兼职工作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的,而且签订了兼职协议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有作用的,明确了双方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兼职协议的作用是可以给劳动者明确其兼职的岗位还有工作职责,以及明确工资发放的方式和时间等等事项。
兼职员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兼职员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问:张某是某外贸公司职工。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为节省成本,便安排张某等20余名员工回家待岗。在待岗期间,公司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等人支付工资,并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待岗期间,张某应聘到某化妆品公司上班,但
兼职员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问:张某是某外贸公司职工。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为节省成本,便安排张某等20余名员工回家待岗。在待岗期间,公司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等人支付工资,并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待岗期间,张某应聘到某化妆品公司上班,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4个月后,化妆品公司因恰逢淡季,决定将张某辞退。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化妆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000余元。那么,待岗期间的兼职行为到底应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
答: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但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本案中张某与化妆品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张某应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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