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应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就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是否自愿签订合同,最好签订协议,方便以后举证。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薪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人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
兼职人员需要签订兼职协议吗?
兼职人员对于兼职协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签订要书形式还是非要书形式的合同,法律并未有强制性规定。
首先,兼职用工也称之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没有必要的要书形式。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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