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在劳动合同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前均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期”女职工能否变更工作岗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对待。因此,女职工正常出勤,没有事假或病假等缺勤行为,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般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是不能调动工作岗位的。但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企业能否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未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后擅自休假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用人单位会以连续旷工自动离职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风险点: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请假手续、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同时明确未按规定进行请假而擅自不到岗属于旷工,连续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3、收集员工没有按照规定方式或程序请假的证据。
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送达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以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解除劳动的通知送达劳动者本人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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