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11-25 13:31:01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贿罪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行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向负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情形。单位应严格禁止员工行贿,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综上所述,单位的员工为牟取私利,向有关人员行贿,这不仅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还会触犯刑法。单位往往会将其撤职,解除劳动关系,而达到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还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行贿人员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使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行贿罪分为两个档次,分别对单位犯罪和对个人犯罪进行规定。

对于单位犯罪,行贿罪的标准如下:

1. 单位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年营业额30%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年营业额10%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个人犯罪,行贿罪的标准如下:

1. 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年营业额30%以上的,对个人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且占年营业额30%以上的,对个人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是对行贿罪立案标准的法律分析。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具体的立案标准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调整。对于行贿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加大了刑罚的力度,以震慑和遏制行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单位员工向有关人员行贿,不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往往会将其撤职、解除劳动关系,而达到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还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行贿人员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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