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有独立的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不能因为犯罪行为已经过外国审判,我国就丧失对该犯罪的管辖权。刑法这一规定,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是刑法第7条关于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第八条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其他有关负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对于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外国审判,包括外国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有罪判决,也包括外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我国都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由我国司法机关来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对这种情况,我国是可以依照刑法予以追究,而不是必须进行追究,即在法律上保留了追诉的权力,至于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和具体情况决定。比如有的犯罪人已经过外国法院审判,判处一定的刑罚,虽然对于同样的犯罪可能可以判处更重一点的刑罚,但该犯罪人已能认罪,在刑罚执行中已有较好的悔改表现,我国就可以不再进行追究。
为了达到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也是对外国法律的尊重,刑法还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案件,如果我国需要依刑法再进行处理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国外经过审判,受到了刑罚的处罚,我国法院在审理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刑法规定的也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明显偏袒之处,所判刑罚畸轻,我国当然可以不受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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