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人数大大增加,干部和群众因公或者因私出国的多了,在领域外犯罪的也时有发生。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间题。1979年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已不适应,致使有些犯罪无法追究。因此,根据这一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作了修改,扩大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范围。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和临时出国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血统的人。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们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不再属于我国公民。
1.79年制定刑法时,考虑到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主要是华侨,由于他们同国内的公民所处的环境、受到的教育不同,对国家法律了解不多,因此只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才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在当时也是适宜的。根据形势的变化,1997年修订刑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对所犯什么罪不加限制,规定只要犯本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罪的,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有一种例外,就是所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当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本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的两类人的特别规定。其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的军官和士兵。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分则规定之罪的,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例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从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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