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时间:2023-07-25 13:40:36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因侵犯本国国家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权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

从总体上看,德日刑法学者对对向犯的研究较为深入系统,但在我国,由于对向犯完全是一个舶来品,从属于最广义的必要共犯,而必要共犯范畴又不同于我国的共犯,与我国的共犯理论有矛盾之处,所以需要对我国的对向犯、必要共犯和共犯的理论进行修正。而至今在可查阅的文献中,尚未有一部系统论述对向犯的专著。关于对向犯的研究,主要零星的分布在一些论著和少量的学术学位论文中。多数学者把对向犯作为必要共犯的下位概念来研究。

关于对向犯的概念,我国学者也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在双方在共犯一罪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向犯,比如已有配偶的男女与对方结婚是对向犯的适例,而受贿罪和行贿罪虽然合称为贿赂罪,但并不能称为对向犯,这种情况只能称为对向关系的犯罪。这被称之为最狭义的对向犯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对向犯是互为犯罪对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观点不要求处于对应位置的双方行为构成同一犯罪,只要双方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即可,至于罪名是否相同不影响对向犯的成立,这被称为狭义的对向犯概念。按此观点,受贿罪和行贿罪也能构成对向犯,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可能成立对向犯。照此类推,贩卖淫秽物品和购买淫秽物品就不构成对向犯,因为购买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上不构成犯罪。还有一种观点可以总结为广义的对向犯概念,认为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向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只要有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可。按此理解,贩卖淫秽物品和购买淫秽物品就可以构成对向犯。也有观点认为,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的对向性参与行为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态。

我国学者由于对对向犯的定义范围宽窄不一,由此对其特征的概括也是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对向犯的特征有三个,即一为犯罪法定刑,二为主体的双方性和依存性,三为双方行为的对应性。有观点认为,对向犯的特征为,一是必须有对应关系的主体存在;二是处于处于对应位置的双方,必须具有对应性行为。有观点认为,其特征为,一是犯罪主体的复数性,二是客观行为的对向性,三是侵害法益的同一性,四是主体双方的收益性和主观故意的差异性。也有论者把对向犯的特征归纳行为的复数性、行为的对行性、主体的对立性和刑法的否定性。还有观点认为对向犯的特征是主体的复数性,行为对向性,对向性行为受法律否定性评价。

对向犯的涵义,我国台湾学者也有不同的解析。有的认为,对向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彼此相互对立的意思经合致而成立的犯罪;有的认为,是指在构成要件上,虽仅预定了一人的行为,但充足该构成要件的内容,则需有利于对向关系的他方(排除被害人或犯罪侵害的客体)一定行为的协力才能成立的犯罪。有的认为,是指所有参与者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也有扮演相对角色的犯罪;有的认为,是指两人以上在各自目的上,向同一目标进行,而以他人之对立或对向行为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

整合以上的见解,可发现对于对向犯涵义界定的不同,主要源于各学者观察的重点不同,导致对概念的理解有部分差距。首先,在行为主体上,有的强调彼此间具有各自目的,有的强调彼此间有相互对立的意思,有的仅仅表明行为人在其中扮演相对角色即可。其次,对向犯的核心在于对向关系,对此学者们争议较大,有的认为是相互对立的关系,有的认为是相对角色的关系,有的认为是以他人的对立或者对向行为即可,这部分也成为目前学说上对于对向犯理论发展产生瓶颈的原因。本文试图从行为主体和对向关系两方面来探讨对向犯概念。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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