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很符合我国的司法结构体系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就专门赋予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这两个不同部门之间,单独行使相关权利的规定,而且和刑事案件有关的所有人员,刑事诉讼法都确保了其具体的参与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专门强调了外国人在我国违反法律的后果。
外国人犯罪在四种情形下需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四种情形:
(1)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2)根据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一般而言,对于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适用我国刑法
(4)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国人犯罪只要是在外面国家的领域范围内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管是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都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另外,如外国人对我国的公民犯罪的,则对外国人的定刑最低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便是外国人经过了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的刑法追究责任,但是如果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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