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公司连续上班8年,仅在入职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男子被辞退遂将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始,原告陈东宇入职于被告XX公司并担任仓库管理职务。双方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但陈东宇仍一直在公司上班。2014年11月,XX公司对原告进行了辞退,并支付了相关经济补偿金。但原告陈东宇认为被告还应支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于2014年12月25日向吉安市青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离职时开始计算,并于2015年1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本应享有主张2008年7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之规定,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主张,明显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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