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降低了员工的工资,他们是否能够保护他们的权利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按照合同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p>
单方面减薪实际上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严重违反法律和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未经双方协商,公司单方面降低工人工资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雇主不能无故单方面降低工人的工资
如果公司任意降低工资,该怎么办P>对于任意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员工不应因情绪原因立即辞职。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在继续工作并从单位获得拖欠工资的证据后,当你有一天想与单位结算工资时,工人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处起诉。根据(发市[2006]6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收到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雇主无法证明,工人要求其权利的日期应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第二次,第一次在单位工作一个月。在获得单位无故减少员工工资的证据后,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具体操作中,首先要取得证据,其次要写明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不仅仅是辞职。否则,将不利于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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