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姐在本案中遇到的问题在劳动就业中很常见。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不办理辞职、拖延辞职、或办理辞职单而拖延向工人递交辞职证书,会给辞职员工带来困难,导致工人无法再就业。事实上,办理离职手续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雇主拒绝或拖延处理是违法的,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常见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出境手续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者未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辞职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可分为两种情况:1)劳动者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标准进行补偿;2)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例如,由于雇主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而导致收入损失,导致工人无法获得新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未能按照规定为肖小姐办理辞职手续,导致肖小姐无法被新雇主雇用,失去了新工作。为此,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原公司立即为肖小姐办理离职手续,并按照每月10000元的标准赔偿肖小姐的损失,直至肖小姐拿到离职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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