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10:35:43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哺乳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未成年工人不得从事矿山、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有哪些

孕期女职工可获得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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