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守仲裁前置原则,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对于因竞业限制所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并无明确规定。实际上,竞业限制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义务成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仲裁前置是强制性程序。
然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不需要仲裁前置。不过,在这种情形中,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相对较重,实践中的胜诉概率也相对较低。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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