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在沈阳一家公司做车床工人。2015年末,公司以韩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扣除其12月工资2150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韩先生不满意,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最后,仲裁部门裁定支持韩先生的仲裁请求
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报酬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和考核,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有权依照法律、合同和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决定扣除奖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给予适当赔偿。对员工进行罚款的依据是2008年1月15日废止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因此公司在罚款的合法性方面失去了依据。如果韩先生确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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