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告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审期间不允许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由此产生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态度。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6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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