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
其次,如果原告满意,一般会撤回诉讼。如果原告不满意,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被告在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当审理新的行政行为,原告未撤回诉讼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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