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特征包括:
1.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2.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3.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4.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力和一定的裁量性等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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