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包括海关行政处罚、海关强制措施、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
以下行为可以发起行政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2、海关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强制措施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海关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海关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海关强制措施涉及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遇到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予答复、不履行或不予答复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行为时,可以自收到海关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以上行为都可以发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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