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海关的规定能申请复议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除行政规章以外的规定、各直属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可以直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管理相对人则不能直接提出,而必须依附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如果管理相对人在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也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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