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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