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具体有如下特征
行政行为具体有如下特征:
1.具有从属法律性,要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
2.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
3.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4.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和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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