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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