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有哪些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2、符合法定目的。
行政主体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遵循法定程序。
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二、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
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主体一般与民事主体是重合的。例如政府机关需要进行内部装修,那么这个及关于装修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出现的。如果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出现问题导致合同目的出现瑕疵、不能实现,需要诉讼作为救济途径时,行政机关即一般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
一般群众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多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这类行政案件与一般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行政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对原告是否需要举证则不作要求。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所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成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三、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哪些
按照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整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具体包括以下10类: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关于行政主体的界定标准。行政主体虽然是属于组织的性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组织都可以被看成,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形成是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条件的。(一)首先第一个条件就是,该主体是不是拥有国家行政的权利。比如我国的国家机关,被我们国家的法律授予国家的行政权力,虽然国家的行政机关拥有了国家行政权,但是行政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我们的国家机关,一些属于社会性的其他组织,经过我们国家的法律授权之后,同样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这些被法律授予行政权利的组织,可以是其它的社会性组织,或者是一些行政机构。(二)称为行政主体的第二个必要条件,该主体能否去行使行政权力。一些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除了自己依法拥有更有国家行政的权利,还要能够去行使行政权利。(三)最后一个必要条件,该主体是否可以去独立的承担,自己行使行政权利相应的法律上面的责任。总的来讲,行政主体的构成要素为三点,该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权利的,并且可以去行使该行政权力,与此同时,还要对形势行政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上面的责任。行政主体与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作为行政主体,可以单独的用自己的名义,去行使自己拥有的行政权力。而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是不可以的。同样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行政主体也是独立的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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