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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2022-05-27 362人已浏览
  • 李先映律师

    李先映律师联合创始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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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应当由具备实施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本人在追认期限内进行。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 1、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2、被代理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患精神病、因刑事处罚而被羁押等原因丧失相关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不具备追认的客观条件; 3、追认有一定的期间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的,则丧失追认权; 4、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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