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外派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规定:“外派劳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外派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两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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