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界定:暂定为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
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300元/例;
2、急性脂肪肝600元/例;
3、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达到输血标准的,60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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