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1年8月份到莒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30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9月12日,李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到莒县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与该单位的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维持了莒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规范用工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要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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