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无权以不当理由辞退女职工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4条明文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就是说这这期间,企业是不能随意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怀孕女职工依法享受“特殊照顾”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看这规定中是不是很贴心?不仅明确不能加班、超过七个月后的孕妈不能安排夜班,而且还说了不能做过重的体力活,可以减轻劳动量,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去产检的话算上班!但是真正执行的公司可能少之又少。
3、怀孕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休息。
在《劳动法》中,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大家都知道产假是90天,但是你可能还不知道,法律条文中还明确规定,如果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还能增加15天的产假。
然而,事实上是孕妈妈们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因怀孕遭到公司的嫌弃,继而产生矛盾纠纷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令准妈妈们苦不堪言,面对这样的情况,在职孕妈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来解决。
1、与单位协商,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2、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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