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前离岗的女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不可接受的
孕后支付的,不仅可以享受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还可以享受产后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时,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产后连续支付12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充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津贴享受90天,晚育增加90天,按日支付,支付标准按女工的支付工资除以30计算,当然享受上述待遇的前提是女工的生育要符合政策规定,另外,如果女工在生育时没有缴纳生育保险,丈夫所在单位全额支付的话,她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贴,下岗女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为职工休一段有限的假期。休假期间,企业应支付生活费。女职工怀孕、哺乳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申诉,给予不超过两年的休假。休假期间,企业应支付生活费。产假包括产假的,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职职工、富余职工、下岗职工在产假期间是否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日;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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