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时间:2023-06-04 22:13:15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郭某系某县供销联社经理部职工,2006年已生育一女。2009年4月,郭某与该供销社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9月,郭某未经批准生育了第二胎。此后,郭某未再到单位上班,单位停发了其工资,对其生育费用也不同意报销。2010年10月,供销社以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郭某不服,于2010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放欠发的3400元工资,报销生育费用3000元。

供销社辩称:郭某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私自生育二胎,根据有关政策,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郭某未经计生部门批准,生育二胎的情况为事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怀孕及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于郭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单位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郭某的仲裁申请。(刘强)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二胎 最新知识
针对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