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照上述规定,男职工没有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是对现行政策的一个重要突破,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和保障妇女的权益。只要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为其继续缴纳,同时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如已经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