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规定,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尚未进行修订,因此目前仍然适用的是该法的原有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二胎并没有陪产假。但男方陪产假属于奖励晚育的措施,二胎生育不属于晚育,自然也就没有陪产假的规定。然而,有些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可以向当地卫计委咨询。
根据当前的规定,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尚未进行修订,因此目前仍然适用的是该法的原有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二胎并没有陪产假。
(1)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男方陪产假属于奖励晚育的措施,二胎生育不属于晚育,自然也就没有陪产假的规定。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卫计委。
(2)如果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陪产假或困难补助。
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的人口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首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为缓解人口压力、改善人口结构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该法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使人口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提高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对不符合条件生育、超生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保障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我国的人口政策不断优化,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各地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然而,二胎并没有陪产假的规定。男方陪产假属于奖励晚育的措施,二胎生育不属于晚育,自然也就没有陪产假的规定。各地可能有不同,可咨询所在地卫计委。如果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陪产假或困难补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3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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