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刘某,男,汉族,系某旅行社职工
被诉人:某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某旅行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1997年4月22日,某旅行社下发"关于刘某违纪情况处理决定",6月2日又对刘某下发辞退证明书,刘某不知自己错在何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诉人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赔偿违约金2000元;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的决定;恢复申诉人工作(如不能恢复工作一次性支付24个月工资);补发1997年4月份起的工资;消除影响;享受平等待遇,严禁被诉人打击报复;支付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5月8日,申诉人刘某与被诉人某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为同年年底;1997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仍到同年年底,合同约定,申诉人在被聘用期间应向被诉人缴纳保证金2000元。1997年3月1日,申诉人书面申请辞职,被诉人法定代表人谢某不同意,申诉人亦当即表示服从工作安排;4月9日起(至25日)经被诉人总经理谢某同意休病假;4月17日,被诉人部门负责人左某、刘某受被诉人法定代表人谢某委派前任申诉人家中看望休病假的申诉人,但申诉人不在家,左某、刘某随即请示谢某,谢便委派黄某、李某前往某证券公司寻找,在位于某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大厅炒股人中找到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社里派人到其家中看望休病假之事。1997年4月22日,被诉人作出"关于刘某违纪情况处理的决定",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合同,同意刘某本人辞职申请,限于1997年5月31日前办好辞职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根据违纪情况给予违纪处理,予以辞退。同年6月2日,被诉人以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社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经教育仍然无效为由予以辞退,辞退从即日生效。另查:被诉人制定的《关于敬业倡廉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本社员工一律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为外社带团由部门统一安排,不许参加炒股;"被诉人自1996年5月8日聘用申诉人并签订聘用合同书后,未依法为申诉入办理养老、待业保险。
「分析意见」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其余部门仍然有效。本案中的申诉人与被诉人订立的聘用合同书除保证金条款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当遵循。同时,申诉人作为被诉人的签约劳动者,有义务遵守被诉人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劳动纪律,否则,被诉人有权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申诉人在休病假期间,本应在家休息或去医院治疗,却参与被市活动,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悖,亦明显违背请病假的目的。鉴于被诉人已决定解除与申诉人的聘用合同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终止,同意申诉人辞职已不成立,辞退处理申诉人更无必要。由于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存在上述缺陷,造成申诉人1997年4月、5月应得了资收入损失被诉人应当予以赔偿,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特别是被诉人未为申诉人依法办理国家强制性养老、持业保险,侵害了申诉人保险福利权益,应当立即纠正。
「仲裁结果」
1.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的辞退处理;
2.被诉人退还申诉人保证金2000元;
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工资损失920元;
4.被诉人在本裁决书在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诉人补办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手续;
5.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6.仲裁费60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即各300元。
「评析」
对劳动者同一违纪违法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对其只能进行一次处理,不得重复处理,更不能在对劳动者进行一次解除劳动的关系处理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来一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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