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自动续期的,该约定是否有效?当事人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依法有据?6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政法委通报称,合同自动续签无效,单位应付双倍工资。
据介绍,温某是某私立学校的老师,和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7月15日。合同期满后,学校一直未与温某续签。2013年7月,温某以学校未为其购买社保、克扣工资等为由提出辞职,学校接受了温某的辞职,但对经济补偿只字未提。经人介绍,温某来到区法援处寻求法律援助,区法援处受理了温某的申请,迅速指派了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吴壁律师代理此案。
吴律师在向温某了解相关案情和核实有关证据后,发现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合同则自动延续到下一学年。如该约定有效,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等同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前一份合同履行,学校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该约定无效,学校就应依法支付。
基于该种约定是否有效并无相关法律明确约定,吴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检索类似案例,从维护温某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几点代理意见。然而,仲裁委未支持温某的诉求,认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约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吴律师在与区法援处反映情况后,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吴律师补充代理意见称: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自动延续到下一年,而是约定每年都自动延续,那固定期限合同跟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没有区别了。一审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在2012年7月16日到2013年7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需赔偿温某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用人单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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