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覃某基本完成学业后,在取得毕业证书前学校推荐其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聘用覃某后,却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他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付双倍工资。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覃某的诉求。
覃某系某大学本科生,2008年4月应聘到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公司聘用覃某后,派覃某到百色服务部工作,每月工资600元。覃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覃某尚系在校生为由拒绝签订。同年7月覃某辞职后向百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800元。仲裁委认为覃某是在校大学生,未毕业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勤工俭学,社会实践,不应视为就业,驳回了覃某的仲裁申请。
覃某对裁决不服,遂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800元和经济补偿金300元。被告辩称,覃某是在校学生,2008年7月才能毕业,覃某2008年4月至7月在其公司工作应视为实习期,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为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要求,支持和鼓励学生在取得毕业文凭前走向社会参与劳动,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覃某虽为在校学生,但其已基本完成学业,且经过了实习阶段,他所在的学校也认为他通过学习后已达到能为社会提供劳动的条件,并推荐他到用人单位就业,保险公司招聘员工与覃某应聘是双方合意的表示,因此,覃某具有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保险公司未与覃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据此,法院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覃某支付2008年5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1800元和经济补偿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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