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王小姐自述于07年1月1日到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和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08年7月公司发放一份主要内容为空白的劳动合同让王小姐签字,王小姐不同意签并在劳动合同第一页写下无言并落下签名和日期。08年9月公司以王小姐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小姐诉诸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08年2月开始计算的双倍工资差额和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及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案未经仲裁审理直接诉诸法院。
〔庭审纪实〕
庭审中公司坚称一直要求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王小姐一直推托不签,并以劳动合同书上王小姐写下的无言并落下签名和公司其他员工的证言为证,公司据此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其也并非无故辞退原告,因此其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接受。
王小姐一方坚称是公司未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给原告签字才导致这种局面,过错在公司,坚持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于07年1月1日入职被告处,被告既未及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在《劳动合同法》宽限的一个月内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被告主张曾多次要求原告补签劳动合同,而原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成立,故被告理应承担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根据08年7月原告在劳动合同第一页上写了无言并拒签劳动合同,表明原告拒签劳动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至于劳动合同存有空白之处也不是原告拒签的正当理由,因为劳动合同内容本应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填写,如果因为协商不一致也不应该写无言。因此原告应对双方08年7月以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过错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书面辞退劳动者但应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情况下还要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所以对代通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从08年2月至08年7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和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1、本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需提醒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如果确实属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那应该尽早留下员工拒签的书面证据,最好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辞退拒签员工,避免留下将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巨大法律风险。
〔相关法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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