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工资,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第一天,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立即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期限为自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劳动合同续签一年以上的,推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再支持,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2日终止,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于一年前到期,立即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两年的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以书面形式拒绝了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告知张某如果不及时与酒店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2008年7月3日至裁决日期间双倍支付工资。经审理,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如下裁决:1;(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酒店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张某要求酒店在2008年7月3日至2008年11月1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2009年7月3日至未签订劳动合同裁定之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应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解释]
双倍工资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规定。据此,本案中,劳动仲裁不支持张某自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双倍工资,但为什么不支持张某自7月3日起的双倍工资,2009年至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月薪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超过一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由双倍工资支付义务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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