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岗位调整、减薪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应当在离职前支付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何随意减少用人单位的工资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动的决定,但不能接受劳动报酬的减少。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对劳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修改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减少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减薪日期后,可以在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上诉。
换句话说,如果员工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的决定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管理层申诉,向工会反映,请求调解,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
然而,员工不能消极对待用人单位的决定,但考虑到员工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员工是否有权抵制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调动和调动后的决定,需要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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