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差价调整的规定
时间:2023-05-31 17:57:28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劳动合同法》对转岗没有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否则变更无效。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进行调整。

2。劳动者经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的,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调整工作岗位;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是否胜诉的原作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什么?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衍生,是劳动双方现有权利义务的发展。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出现一定情况,致使原劳动合同难以或者不可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在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有效期限内,在劳动合同履行或者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的修改或补充,不是签订新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变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再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支付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不少单位认为,因部门撤销导致岗位消失,应是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企业既可以转岗,也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如企业搬迁、合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不包括“用人单位被解雇”的情况在依法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因此,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基础。部门的撤销可以根据撤销原因来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这种情况不是企业主观因素造成的,撤销是客观情况;如果管理层单方面决定撤销部门,应理解为“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全文9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不可抗力 最新知识
针对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差价调整的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差价调整的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