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调动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各地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例如中山市公安局民警调动规定,内部调动的要符合下列条件:
1、在所在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家庭生活等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2、所学专业与调入单位所需专业对口或相近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3、申请岗位调动的人员应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由所在单位申报材料(个人报送的不予受理),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借调的一般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1、镇区分局由于承办专项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经征求市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局政治处审批。2、市局直属单位由于承办专项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经征求市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局政治处审批。3、其他党政部门由于承办专项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经征求市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意见后,由市局政治处视情况报市局党委审批。
企业胁迫调动?
[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某市钢铁制品工业公司职工。1996年8月16日,该公司对王某做出除名的决定。1996年8月23日,王某之母得知王某被除名的情况后,要求公司不要将王某除名。当时,公司的劳资科长说:“要么除名,要么调走”。此后,王某联系了某振动设备厂,该厂也同意调入王某。1996年9月11日,王某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转移手续。1996年9月12日又办理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从公司拿走了自己的档案。但是,1997年2月,王某又因与该公司在工作调动问题上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评析]
经仲裁机构调查,王某从1996年7月22日至8月16日连续旷工25天,某钢铁制品工业公司对王某做出除名决定,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时公司同意王某办理调动手续是对王某的照顾。王某的调动手续完全由其本人亲自办理。因此,王某称他的调动是公司以除名胁迫所致不能成立。王某的调动手续已办理完毕,其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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