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特殊原因可能导致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若出现这些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无法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
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是针对管辖权争议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权。当两个或多个法院就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确定其管辖权,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确定其管辖权。如果上级法院认为指定管辖更为适宜,可以指定有关法院审理该案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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