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适用哪些情形
指定管辖适用于如下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二、指定管辖的处理
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这主要是针对管辖不明的情况,或者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的情况。
2.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管辖吗
指定管辖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管辖具体有以下三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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