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脊梁奖的卖奖丑闻还未平息,随后,又有网友曝光———中华脊梁颁奖盛典活动主办方要求参会者交纳9800元。面对社会的质疑,活动承办方、北京国发中科信息技术研究院称:文件是一个临时工伪造的,此人工作不到1个月,已于5月份辞职。
临时工又一次背上了黑锅。近段时间以来,从城管执法打人、残疾人住房被强拆,到政府公务人员酒后驾驶等等,各地发生的不少丑闻事件,似乎都有临时工的身影。
肇事方刻意借临时工逃脱责任的意图明显。在《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十多年的今天,临时工这一用工性质是否存在?临时工违法乱纪,单位就能免责吗?是否还有单位利用临时工之名侵犯劳动者权益?
临时工早已不存在
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临时工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就已经不复存在了。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周国良指出。
他解释说,临时工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1954年5月,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引进了临时工的概念。1965年,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即便是在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的计划经济时代,相关规定也并不否认临时工是单位的职工。
周国良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劳动用工体制的转变,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正式工进行划分,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之后,国家先后下发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规定,这些规定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周国良说。
单位难逃其咎
退一步来说,就算是临时工制造了一系列的打人门、强拆门、文件门事件,是否单位就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了呢?法律界人士、工会法律干部都认为,单位也难逃其咎。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利用临时工当挡箭牌的单位至少做错了两点。
谈育明说:首先,单位招人应通过正常渠道,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临时工这一概念早已消失,用临时工本身就是错的。
另外,即使招用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哪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单位也应承担相关责任。谈育明认为,就算是临时工,只要参与执法,代表的就是单位法人主体,如果发生城管打人等暴力行为,不管是正式职工还是所谓的临时工,单位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也表达了同样观点:按照现在的术语来讲,临时工就是短期合同。不论短期合同,还是长期合同,都是企业员工,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期间,为将职务履行完毕而采取的不合法措施,应当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他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就好比驾驶员为单位送一批货,为了尽快赶到目的地,途中闯了红灯。驾驶员由此产生了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违法责任,而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临时之名侵权
尽管临时工概念已随时代发展渐行渐远,但在现实社会中,的确仍有一些企业借临时工之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久前,曾在某私营企业工作的李师傅就向记者倾诉了自己被临时工的遭遇。李师傅在亲戚的介绍下,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主要任务是办公室清洁、烧饭,刚进公司的时候,老板说先来帮帮忙,临时做一段时间。我也没提出异议,心想时间长了,老板应该会和我签合同、帮我缴金。谁知道,这一拖就是一年,今年上半年,老板以公司精简人员为名,口头通知李师傅不用再来帮忙。
类似的用工行为并非鲜见。据记者了解,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大多集中在司机、保洁等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帮忙甚至成了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托词。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表面看来,企业使用临时工短期内减少了人工成本,但一旦发生工伤,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话,将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用临时工,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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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制拆除时,他本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对此,郑州市某执法中队承认,这事和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已被辞退。
今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执法时,在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超市老板娘一顿暴打,事后,城管一方表示,执法人员并非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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