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是劳动报酬吗
时间:2023-05-06 21:04:51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加班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是劳动者超时劳动的报酬,是货币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如果有加班费,也应当把加班费计算进去。

律师补充:

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2)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包含内容不同

(1)劳动报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2)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

【法律法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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