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适用劳动报酬追索时效吗
时间:2023-03-07 13:00:20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加班费也是属于劳动报酬的,在法律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是劳动者超时劳动的报酬,是货币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劳动报酬的计算和发放,也应该将加班费一并算入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中,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深圳最新劳动法计件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是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每周的上班时间时长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不能够强制性地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是在现实中,也会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现象,而在这个情况下就必须得给予加班费。根据深圳市对于员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者要是以计件的方式来计算劳动报酬的话一般是按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酬方法来计算,日常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而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期工作的,加班费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二、不解除劳动合同能开多久工资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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