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②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③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加班工资与其不同,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超过工作时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加班加点的时间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计发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加班津贴并不等同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则,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毕竟不能取代加班费,二者归于不同法律规范的范畴。
因此,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在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组成中,其中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基本工资,如果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就需要及时的向劳动者支付一笔加班费,如果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良好,或者是存在法定的需要补贴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也要发放奖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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